打工人即辞即走,如何做到合理合法,还能获得经济

2022-11-09 15:43 打工网小编

  导读:对于员工是否可以“即辞即走”,法律并未作相关规定。不过,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劳动者也不能任性地辞职。那么,即辞即走,如何做到合理合法,还能获得经济补偿呢?

 

  对于员工是否可以“即辞即走”,法律并未作相关规定。不过,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劳动者也不能任性地辞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对“即辞即走”员工的工资如何处理呢?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具体到本案,蔡某“即辞即走”,既未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还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其行为和诉求合理合法吗?

  青见禾惠君认为,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是提前三天)仅限于一般情形下的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一些特殊情形确实可以“即辞即走”。这些情形具体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只要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不仅可以“即辞即走”,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蔡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属于以上情形(二)。

  但是,青见禾惠君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即辞即走”也要讲究策略,即在辞职理由中要注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否则,也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21)中的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后又主张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实是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知识点

  如何理解“提前三十天辞职”?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法条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

  对此,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有较详细的指引,指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法律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有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更多人力资讯,普工招聘,技工人才招聘平台,苏州蓝领工人招聘,